欢迎访问宁夏圣诺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资讯>通知通告>文章详情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06 浏览:373 字号:

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三、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四、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五、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30日

阅读原文



来源: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声明:本文文字转载、图片收集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告知我们,我们将在最短的时间内删除

猜你喜欢

宁夏圣诺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公司以“互联网+创新外贸服务”的服务理念,为外向型企业提供贸易资讯、政策分析、报关、报检、单证申领、退税指导、展会推荐、国际市场开发、跨境电商、培训孵化等全流程外贸服务,通过资源共享、服务集成、平台引流等方式创新外贸出口手段,培育中小企业外贸竞争新优势。我公司将以“数字化引领、标准化支撑、市场化服务”的发展方针,竭诚为全区外贸企业提供一站式外贸综合服务。

联系我们

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关村中卫园B座206室

18395046898(服务时间:9:00-18:00)

kefu@nxf-trade.com

在线咨询官方微信宁夏圣诺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官方微信

返回顶部